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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3章 (第2/4页)
过二岁,什、伍、乘不用此令。”4 上简规定秦代 一级爵位“除毋过二岁”,推测此处所免除的应 当是戍役。令文规定军事什伍不用此令,故此令 中规定的应是与之相对应的民事主体吏或民。 秦代规定不更及以上的高爵者拥有免除徭戍的 特权,故吏民想要以爵位来免除戍役,似乎也无 可厚非。汉初张家山汉简《具律》简96中有“爵 戍四岁”,整理者疑“爵”字为衍文,戍指戍边。5 张伯元先生认为爵戍四岁,也就是用爵级来抵偿 戍边四年的惩处。而汉初用爵级来抵偿戍边的 惩处至少有爵戍四岁和爵戍二岁两种情况。6 《岳 麓秦简(陆)》16/1442 j69-1 j75-8 j69-2对县 的狱案覆论出错处罚时规定到:“百人到不盈千 人,夺爵各一级;千人以上,夺各二级。其毋爵 者,令以卒戍新地,级四……”7 “级四”后缺简, 但应可补充为“级四岁”。也就是说,秦代若被官 府处罚夺取一级爵位,无爵者需以卒的身份戍 新地四岁以抵偿,可见秦代爵位级数与戍边年 限存在一定序列关系。再者,对照前引“冗爵除 戍”的相关规定,秦代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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