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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杀妻藏尸案细节 (第9/10页)
樊颙律师接受采访时介绍,投案自首可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畏罪投案,一种是悔罪投案,后者指的是案发后,出于心理上的愧疚、自责等,有悔罪表现地进行投案。显然,朱晓东在杀人后,并没有立即自首,而是冷静地藏尸、制造妻子仍在世的假象,同时到处游玩、肆意挥霍、与其他女人开房,并未表现出悔罪之意。朱晓东最终在父母的劝说下自首,是源于一种畏罚的心态,期望获得从轻判罚的可能。 案发后,朱晓东大肆挥霍,购物清单显示他买了名牌服饰及男性补品案发后,朱晓东大肆挥霍,购物清单显示他买了名牌服饰及男性补品 迟来的正义:无悔罪表现,依法不予从轻处罚 2018年8月23日9时30分,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朱晓东故意杀人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以被告人朱晓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31日,被告人朱晓东与被害人杨俪萍登记结婚,共同居住于上海市虹口区。2016年10月17日上午,朱晓东在家因故用手扼住杨俪萍的颈部致杨机械性窒息而死亡。嗣后,朱晓东将杨俪萍的尸体藏匿于家中冰柜。2017年2月1日,被告人朱晓东将其杀害杨俪萍一事告知父母,并在父母陪同下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杀害杨的犯罪事实。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晓东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处罚。本案虽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且朱晓东自首,但朱晓东犯罪性质恶劣,作案后长时间藏匿被害人尸体。期间,朱晓东还用被害人的钱款、身份证,多处旅游、与异性开房约会等,肆意挥霍享乐,无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故依法对朱不予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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